律师观点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只起诉保险公司?
新闻动态阅读 2020-08-27 15: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根据以上规定,机动车保险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负有直接赔偿的义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机动车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受害方有权单独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虽然尚未正式实施,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也对保险公司的赔偿顺序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除了可以向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共同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之外,也可以单独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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