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新冠疫情,老板和员工必须掌握的工资支付等要领!#神龙剑律师重磅推荐#
新闻动态阅读 2020-02-22 13:09

image.png


编者简介:荆勋,中共党员,华东交通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公司相关的法律培训和诉讼事务,现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一、新冠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

1、国务院延长3天春节假期,是否属于带薪假期,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国务院将春节假期延长到2月2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3条规定,延长期间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属于调休。企业安排职工上班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应当安排职工补休,未能安排职工补休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2、各省级人民政府通知延迟复工,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属于带薪假期,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以河南省为例,2020年1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河南省内企业除防疫物资生产、居民生活用品供应、物流企业外,其他企业复工期限推迟至2月9日。延迟复工这7天,如何看待其法律性质?

首先,2月8日(周六)和2月9日(周日)原本就属于休息日,因此企业安排职工上班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应当安排职工补休,未能安排职工补休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其次,针对2月3日-2月7日期间,从日历上看,原本属于工作日,在延迟复工后,属于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但是,从上海等地的实践来看,该期间应当属于休息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但职工按照企业要求进行“居家办公”的,仍应当按照加班来处理。

最后,在以上两种情形外,不少企业在2月10日后仍未复工,这个期间如何认定?

荆勋律师认为,认定同上述方法,日历上显示的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仍为休息日;日历上所显示的工作日,如果是企业继续按照政府防疫要求延期复工的,仍应当认定为休息日,“居家办公”同样应当按照加班来处理。然而,对于企业因新冠疫情影响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长期不能复工的,职工工资应当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

3、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治疗、隔离期间的工资,是否应予支付?如何支付?

大多数省份目前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人社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意见》以及山东省、安徽省近期出台的地方规定来看,官方一致认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比照正常出勤情况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治疗隔离期结束后未返回岗位的,依法享受医疗期的相关待遇。荆勋律师认为,享受上述待遇,应当以职工所在企业已经复工为前提。

4、职工被政府实施强制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按时返岗期间的工资,是否应予支付?如何支付?

根据《人社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意见》的规定,该类职工不能按时返岗期间的工资,应当比照正常出勤进行支付。华东政法大学李凌云教授认为,上述强制隔离措施或紧急措施应当以政府实施为主体,不包括自行隔离和居家隔离。

针对企业在上述情形下的工资支付压力,荆勋律师提醒,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职工属于命运共同体,应当相互理解,共担风险,共克时艰。为降低疫情防控时期的经营困难,企业可与职工平等协商,充分利用加班补休和带薪年休假等措施,消化企业的工资支付压力。

二、新冠疫情期间的工伤、医疗问题

1、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非因本人主要以上责任的,依法视为工伤。但是,由于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不属于事故伤害,并且不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列举的职业性传染病范畴。因此,在《工伤保险条例》现有规定下,职工在感染新冠肺炎后,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原则之外总有例外,有些地方为了防控形势需要,也为了满足社会的心理期待,已经对上述工伤认定做了扩大解释。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20]1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荆勋律师认为,该规定虽然属于内部文件,不属于法律效力,但一定会对浙江省的工伤认定产生巨大影响,并帮助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职工申请认定工伤。

与此同时,人保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其中明确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华东政法大学李凌云教授认为,医护人员是指医疗卫生系统从事疫情预防、治疗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是指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指派从事疫情防护的的工作人员和社区干部(不包括志愿者),上述两类人员在履行防疫职责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2、社区、村庄组织的从事疫情防控的志愿者,在从事疫情防控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志愿者提供的是志愿服务,而非履行工作职责,因此不属于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规定的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范围,依法不能认定工伤。但是,为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华东政法大学李凌云教授认为,可以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关于“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视为工伤”的规定,但前提是该志愿者必须得有用人单位,继而由其家属或用人单位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反之,如果志愿者没有用人单位,申请认定工伤将非常困难。

3、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职工在不能被认定工伤后,是否能享受其他待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24个月),由企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新冠疫情期间的劳动合同处理

1、已经发送录用通知或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疫情原因导致职工并未实际上岗,那么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以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不论何种原因,既然职工未向企业提供劳动,企业自然也不存在实际用工的情况,因此双方就不形成劳动关系,职工也无权要求企业支付工资、生活费和承担社保费用。

2、职工在入职时未订立劳动合同,在疫情期间满一个月,客观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和视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民法通则》第18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新冠肺炎病毒的疫情已经构成了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职工依法不能要求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在新冠疫情消失后,企业应当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和被隔离人员违法脱离政府监管,并在企业复工后,隐瞒自身真实情况到企业工作,甚至造成企业聚集感染的,根据《刑法》第114条和115条规定,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在复工入职时,严重违反政府和企业明文规定,隐瞒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重要信息,例如本人持续发烧或去过湖北武汉等重点防疫地区。这种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属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例如:职工向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如果没有明确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但是职工行为情节确实恶劣的,依据《民法总则》第7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企业可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解除劳动合同。

(3)企业复工后,针对那些担心感染新冠肺炎病毒不敢返岗的职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已经达到了连续旷工天数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在当前这个特殊时期,个别职工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建议企业不要生硬地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与职工进行充分沟通,帮助其解决心理危机和实际困难,力求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注:为确保本文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编者以华东政法大学李凌云教授2020年2月20日所做《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法实务》讲座的观点为基础,整理编写。


声明:本站部分素材来自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版权及其他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